Libel tourism 誹謗旅行,是這個星期《經濟學人》雜誌的一篇報導〈Writ large〉很妙的一個副標題。其實中文裡早就有詞了:告洋狀。

這篇報導說的是一種民事訟訴:例如,有一個烏克蘭富豪到倫敦去告兩家烏克蘭新聞媒體誹謗,其中一家在英國大約只有一百名訂戶,這家媒體很快就道了歉,以達成未公開的和解條件之一;另一家甚至是只有烏克蘭文的新聞網站,雖然同樣有個蘭,這種網站在英格蘭能有幾個讀者?這家被判賠五萬英鎊(現在約七萬五千美元)。

報導說,在英國,這種告洋狀越來越多:一個突尼西亞人告了一家杜拜的電視台,一家冰島銀行告了一家丹麥報紙,一個沙烏地阿拉伯人告了一個美國作家。依英國的誹謗法律,原告只需提出有損名譽的報導,被告則要舉證其報導的真實或公平性。問題是在於英國的訴訟成本太高,開頭可能就要二十萬美元,整個訴訟走完可能要一百萬美元以上,所以被告往往無法負擔,未能上法庭舉證而被判敗訴。

有些英國的法律事務所甚至把它發展成 privacy tourism 隱私權旅行團,幫國際名流發律師函給一些外國媒體或網站,警告他們不要誤蹈英倫法網。

不過有時候原告是政治異議份子,被告是國家機器掌控的媒體,倫敦是他們唯一有機會告贏的地方。被告有時是有國際影響力在英國也相當有份量的媒體。就算原告有點錢又不是英國人,並不表示他不能向英國的法庭尋求公平正義,而他們告贏了也未必真能從這些外國媒體強制執行到什麼損害賠償,除非被告帶一大筆錢到英國旅行。

那為什麼還要告呢?

那當然是:一、錢太多,二、期待寒蟬效應。

倫敦成了吸引來自全球這類莫名訟案的大磁鐵。

這個法律受到言論自由團體的大力抨擊,認為有錢有勢的人、團體,甚至政府,能夠藉此封住監督和反對人士之口;有些人權團體在報導極權國家對人權的迫害時,必須要對消息來源保密,因而在被這種誹謗官司指控時在舉證責任上就會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一堆非政府組織疲於涉訟。英國法院反而成了壓迫世界各地言論自由的幫兇。

報導說,在美國,就有人認為這種外國法院的判決會壓抑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紐約州和伊利諾州就通過了法律,規定該州居民可以在當地提請法院考量若外國的言論自由標準較美國為低時,宣告該外國法院對其誹謗官司的判決不得強制執行。參議院甚至有一項法案希望能賦予美國人對此種官司反訴原告騷擾的權利。只是這法案要過恐怕也不容易,而且這種國際涉訟法律弄得越複雜,大概只會越肥了律師,越只有富豪權貴玩得起。


這篇報導還真是讓我想起在這個部落格最早某篇文章裡的一句話:Free speech is never free. 言論自由可真不便宜啊,甚至可以說公平正義也真不便宜啊。話又說回來,這往往也舉世皆然,最老牌的民主國家英國恐怕還算是好的。

報導中也提到,問題在於打官司的成本太高,奇怪在英國打官司為什麼那麼貴?是因為英美法系底下要打贏官司需要熟稔太多判例嗎?報導只提到美國人對英國這種判例的反彈,不過我猜以美國各州也是一堆奇奇怪怪的法律來看,應該也有不為人知的誹謗官司勝地等待開發,也有數不清的禿鷹律師隨時能夠聞風而來。

還有,這裡怎麼沒提到從原告和被告的國籍、事實發生地上去爭執國際私法的問題?反致來反致去,讓應適用法律轉個幾圈看該適用什麼地方的法律?啊我忘了,這種官司的重點就是訴訟成本,要是想上法庭爭反致,恐怕被告早就破產一百次了吧。

也許將來哪一天報上會有廣告像這樣:「豪華誹謗官司旅行團:英倫七天六夜‧五星級事務所‧任選起訴法院‧告三送二全面回饋‧保證返國即享海闊天空」哩。

還好目前還沒聽說有人像這樣拿英國的寶劍來斬台灣的媒體,畢竟言論自由在臺灣還算是不錯的狀態,雖然誹謗並未除罪化,但是有誹謗罪的限制跟釋字五○九的保障,口無遮攔誤罹刑章是有可能被抓去關,但在民事方面沒有懲罰性賠償條款以致於很少人被告到破產。這也難怪國內這幾年政壇的名譽互相毀滅運動簡直是樂此不疲。看了這篇報導,那些人應該恍然大悟了:在臺北開記者會澄清或者一直往華府告洋狀根本是搞錯方向,其實根本可以組兩個團一起到倫敦走走。

說到底這種旅遊行程到底有沒有搞頭呢?其實要不是中共的媒體管制過濾掉太多東西,司法又沒有公信力,否則十三億中國人的市場本來是最有潛力來發展這種「只要中國人看得到的媒體都可以告」的誹謗官司旅行團的:看看英國人,這下知道怎樣培養國內言論自由來向外國人兌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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